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出击,在维护具体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同时,维护好正常的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 文/成都 朱达志 虽然简体中文网络上的“大字报”从未绝迹,但是四五十年前泛滥成灾的那种实体“大字报”,这些年也确实没再出现。 但殊不知,就在前天,久违了的纸质大字报又出现在了武汉街头。只不过,这次针对的不是“走资派”,而是作家方方女士。 4月14日,距离武昌法院两公里左右的大东门公交站台的玻璃上,惊现一张手写体“大字报”,标题为“告方方書”。其中不乏繁体字,我猜它应该是出自一个老年人之手;而从它的遣词造句的质量看,那人的文化水平应该比较低下;至于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嘛,就更是等而下之了。 更重要的是,那张大字报明明白白地对方方发出了死亡危险,已非常明显地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文,危害了公共安全,在我看来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 请看上面这张“告方方书”。一共两段内容,笔录如下(完全实录,包括标点符号): 吃人血馒头方方,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享受着国家体制内种种优好的福利和待遇,却干着严重伤害构陷国家的事情,不用方方你问我是谁,我知道我是谁,我只是一个乡下农人《昨天还在农田里播种花生》,尽管如此,但是,这不能妨碍我来武汉以流浪的方式对方方你进行憎恨和愤怒的表达和讨伐。 我强烈的要求方方把自己的全部财产毫无保留的拿出来回还给国家,然后削发为尼或者以死的方式向国人悔错谢罪。否则,我个人将会以中华民族那种古朴的侠义方式对方方进行文攻武伐。 这篇“大字报”出笼后,不少人发帖或跟帖予以批评。大多数人还是很反感这种早已被法律禁止的“批判”形式;有人明确表示这种方式“不妥”;也有人表示它已涉嫌违法犯罪,我就是这样认为的。 方方本人则在昨天的微博上写道: 如果他写的是“民主自由”或是“官员公布财产”,他多半昨晚已在派出所了。但他针对和威胁的对象是我,这跟网民骂我一样,他和他们都不需要付出代价。警方也不会介意他是否对一个公民构成人生威胁。这也是我对此世道抱以期待的同时,又有着更多悲哀的原因。 从这段文字看,方方还是太过温和。来看看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大字报”的作者明确要求方方“以死的方式向国人悔错谢罪”,否则他就“会以中华民族那种古朴的侠义方式对方方进行文攻武伐”,说白了就是,方方不自杀他就要去杀方方。这当然是赤裸裸的死亡威胁。 连带其他内容,很明显,“大字报”作者至少已经涉嫌违反上述法条的第一、第二项规定。并且,作者的行为已经对方方的生命构成了现实威胁。所以我认为,方方是可以报案的。 而鉴于那张大字报是贴在车水马龙的公共场所,有可能甚至已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所以即便方方不报案,公安机关也应该主动介入,予以立案。 更何况方方日记事件现在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火爆的舆论事件,在这个时候出现了针对方方本人生命安全的“大字报事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出击,在维护具体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同时,维护好正常的公共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 但是,截止这篇短文杀青之时,事件已过去两天,我仍然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表态和行动,故而颇感遗憾。 本文转载至网络原文见链接;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